为构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通过接入网络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互联网联网单位)应当履行备案职责。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详情请登录郑州市网络警察网站http://www.zzwljc.gov.cn查询。
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郑州市公安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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