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依据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本着独立、中立、快速、便捷的原则处理域名争议,并严格遵守本办法中有关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各项规定。为了保证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规则的有效实施,争议解决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并在征得CNNIC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供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应充分掌握网络、知识产权及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且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判断。专家名单由争议解决机构负责确定,并通过在线方式广为公布。
第五条 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且将无条件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六条 任何认为注册域名侵害其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均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请求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裁决,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第七条 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
(一)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四)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五)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
Copyright© 2004-2020 河南海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经营性ICP/ISP证 备案号:B1-20180452
豫公网安备 41019702002018号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