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一) 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 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 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一) 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一) 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 本单位介绍信; (三)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一) 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 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 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四章 域名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条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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