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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互联网不得无理由“不兼容”?

时间:2011年1月14日

    工信部今天上午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终端弹出广告、修改用户数据、损害竞争对手名誉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产品不兼容时,须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不得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服务器托管)

  同时,在保障用户权益方面,该意见稿也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约束,要求不能擅自修改用户数据,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等。

  此外,意见稿对“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信息窗口”这类的细节问题也做出了规定,要求弹出广告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不得再次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在意见稿罚则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将作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可对违反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相关条款的机构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对于经营者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将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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