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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约自杀"的责任矛头应该指向谁?

时间:2010年12月5日

    4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纠纷案,即原告范黄河、门路诉被告小张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邀请小范的被告小张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合计111225元;被告腾讯公司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  (电信服务器租用)

    网络相约自杀已经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在对于生命越来越不重视的今天。如何看待网络上的相约自杀现象以及当出现这样的事件的时候责任的矛头该指向谁?网络相约自杀借助的工作是网络,那么,就对网络安全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网络上,无论是聊天软件还是论坛、博客、微博、播客等等新的可以进行交流的形式,都是需要监管的领域。其实,在此之前,随着无数网络警察的进驻网络论坛,网络安全问题已经出现一个新的动向。

    自杀,根本上是对于生命的否定。无论是发生在网络上还是现实中,但发生在网络上相约自杀形式更应该引起警惕。因为从网络上具有更广泛的传播性,当这样的网络上相约自杀的形式蔓延开来的话将会一发而不可收拾。按照常理,网络仅仅给自杀的人提供了一个工具,比如有的杀人犯去借助别的工作去自杀,比如上吊、喝药、卧轨等等。那么,这些工具是不是需要负责呢,自然,这些工具假如说不是国家强制管制的就不需要负责。同样,网络上的相约自杀行为也需要进行这样的区分。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于网络上出现自杀等倾向的信息的时候的规定。那就是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否则就需要追究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作为聊天的腾讯软件并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这就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按照10%去赔偿。其实,这样的事件既然已经发生,那么,就对于网络安全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任务。

    除了网络监管之外,对于网络上的相约自杀现象还需要有更深层次的思考。那就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自杀的产生。对于自杀,无论是从什么角度上,压力的产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当我们反观我们现实生活的时候,各种各样的压力纷至沓来,就是这样的有形无形的压力对于生命的保持者提出了新的考验。那么,这个压力的来源还是社会上精神空虚导致的,这就是说,对于网络上的相约自杀,应该是一个多元的现象。不仅仅需要网络上监管力度的加强,更需要从深层次进行考察。自然,其责任也不能仅仅指向一个方面。

  (来源: 服务器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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